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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存疑不捕案件探析
时间:2020-09-28  作者:李瑞平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特别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证据标准提高了,这就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力度的加大,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但随之而来的却是案件质量明显下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试从我院办理的存疑不捕案件的情况和特点出发,对该类案件的证据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存疑不捕

审查逮捕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审查逮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为有效指控犯罪,就必然要从源头上把控事实与证据,审查证据中要不轻信口供,强调客观证据的证明作用,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依法严格审查、判断和综合运用证据,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

一、我院办理的存疑不捕案件的情况和特点

2016年至2019年10月,我院共办理不批准逮捕案件79人,其中存疑不捕案件52人,占不捕案件总数的65.82%,是不捕案件的主要类型。

(一)存疑不捕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6年存疑不捕案件3人,2017年存疑不捕案件13人,2018年存疑不捕案件16人,2019年1月-10月存疑不捕案件20人,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涉案罪名涉及面较广,但主要以侵财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为主。我院存疑不捕的51人中,涉及罪名21个,其中诈骗罪7人,故意伤害罪6人,盗窃罪5人,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各4人,其他罪名2-3人不等,有的罪名只有1人。

  (三)存疑不捕案件重新报捕率较低。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都会算发送补充侦查提纲。侦查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认为达到批捕条件的,可以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在我院办理的存疑不捕的51人中,侦查机关重新报捕的有2人,重新报捕率仅为3.92%。重新报捕的2人中,其中1人批准逮捕,另外1人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

 (四)存疑不捕案件久侦不决、长期搁置情况普遍。除非有同案犯在查或者当事人闹访等,侦查机关对存疑不捕的案件多数是既不撤案也不补证。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的最后处理都是因羁押期限届满而被解除强制措施,当事人长期处于被刑事立案状态。

二、对存疑不捕案件的证据情况简析

(一)侦查机关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制约了对口供以外证据的全面收集和及时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往往存在主观性、虚假性及不稳定性,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对定案具有重大意义。在有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只注重获取其口供,导致错过了重要物证、书证的提取时机,或使本来很有价值的证据失去“法律价值”。如我院办理的管某某盗窃案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侦查机关未调取案发地点周边的监控视频,未及时采集被害人行李箱和钱包上的指纹,也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对嫌疑人盗窃的事实难以认定。

(二)反映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缺乏或者证明程度不够。主观故意是不少罪名构成的必备条件,是认定这类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观方面证据。如我院办理的彭某某诈骗案,彭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是按照一名男子的要求在开卡后即卖给了该男子,裴某某并未使用该卡,也没有证据证实彭某占有该银行卡内的钱,不能证明彭某有非法占有银行卡内钱款的主观故意。

(三)证明标准把握不严,证明体系缺乏完整性和一致性。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特别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证据标准提高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难度加大了。侦查人员往往没有正确把握证据关联性的含义,忽视收集与案件之间关联性较强的证据,收集的证据没有证明力,该调取的证据没有调取,该固定的证据没有固定,往往形成单一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无法形成证据锁链,犯罪嫌疑人不能被证明有犯罪事实,最终只能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如我院办理的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卷中的材料仅能证明吴某向王某甲、王某乙销售过笔芯,无法确定所销售的笔芯为假冒晨光商标的笔芯,且能够互相印证的销售金额未达到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

(四)取证手段科技含量偏低,现场勘查水平有待提高。现代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犯罪分子也开始利用先进科技手段降低犯罪成本,提高犯罪的隐蔽性。目前侦查机关科学素养不高,科学知识结构不合理,面对科技含量高的智能犯罪案件,取证工作往往力不从心。

(五)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职能发挥不够,后续跟踪不力,不同程度存在监督缺位。对于存疑不捕案件,有的承办检察官发出的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中语言较为抽象,补充侦查的内容、方法,操作性、针对性不强,侦查机关无从把握,造成案件办理质效不高。同时,检察机关对存疑不捕案件缺乏后续跟踪机制,流于形式,监督几乎不发生任何效力。

三、对策建议

(一)侦查机关要增强证据意识,提升办案能力。我国公安机关存在专业化程度不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侦查人员要加强证据理论学习,了解、掌握刑事证据的体系,充分认识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在头脑中树立起牢固的证据意识,注意审查证据之间的关系,由证据点组成证据链,完善证据收集。同时要掌握和运用新技术,让刑事科学技术成为破案的“生产力”。

(二)加强沟通联系,践行适时介入侦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通过联席会议和案件研讨会等方式,加强沟通交流,正确理解逮捕条件和不捕条件,明确各类证据收集重点,减少分歧。对部分重特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要告知检察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检察机关要通过派员介入、参与现场勘、了解案发现场情况等方式,从证明犯罪事实的需要,以严格的证据标准来提出固定、强化证据的意见,促进侦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要把握好时与度,做到参与而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指导而不包办,防止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过分依赖检察机关。

(三)引导继续侦查取证工作的力度,查明事实真相。一是不捕案件说理要到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应避免简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逮捕条件”等过于笼统的理由进行回复,要从现有证据存在的问题出发,从证据锁链的严密性上进行分析说理,将问题讲清讲透,使侦查人员对同类型案件的证据把握、法律适用形成统一的认识。二是补充侦查提纲质量要提升。检察机关要严格规范制作《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提升文书制作的水平。要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规范地提出补什么,查什么,需要证明什么事实,增强补充侦查提纲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向明确、措施得当,就会大大增强侦查人员对于补充侦查提纲执行的有效性。三是不捕案件进展情况要跟踪。承办检察官要关注存疑不捕案件,加强与侦查人员的沟通联系,跟踪补充侦查进展进度,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补充侦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请批准逮捕,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无法补充证据的书面说明。发现侦查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强化内外监督。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尤其是在“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下,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逐步扩大。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强化内外监督,防止检察权滥用。一是强化内部各办案环节的制约。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所有案件全部录入系统,全程网上运行,网上管理,网上监控,确保全面、准确、实时反映本院检察工作的运行动态和整体状况,规范各业务部门的职权配置,做到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二是深入开展检务督察。为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建立执法档案,定期督查。坚持对立案后撤案、不捕、不诉等重点案件进行常态化督查,实行月报告制度,对查出的问题绝不护短,及时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确保规范、文明、安全办案。三是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接受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监督。积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从工作机制上保证律师的意见被听取、合理意见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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