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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少捕慎诉”检察理念若干问题探讨——以阳原县人民检察院试点工作为切入点
时间:2021-10-22  作者:常世杰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最高检提出“少捕慎诉”的新检察理念,旨在通过少捕慎诉的理念运用,释放最大司法善意。2021年河北省开始 “降低羁押率的有效路径与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将阳原县院列为全省五个试点单位之一,对“少捕慎诉”理念的深入理解、研究,无疑是本院下一步理论调研的重要课题,理论研究同时也是为试点工作的推进提供理论支撑。首先要深刻理解“少捕慎诉”检察理念,搞清楚为什么要转变检察理念,能带来什么样的效果;其次要将实际和试点工作要求联系起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试点工作打好“前站”,最后要做好试点的具体落实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制度。

一、少捕慎诉理念背后的法理及重大意义

1、“少捕慎诉”是落实“以人为本、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政治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这是党对司法机关的政治要求,为人民服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讲政治,就是顾大局。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连接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法院的中心环节;更是践行《刑事诉讼法》、维护程序正义的主要部门。办好案、让每一个案件都体现出检察温度,正是检察机关履行政治使命的必然要求。“少捕慎诉”理念是新时期最高检提出的新的检察理念,旨在通过“可捕可不捕不捕”、“可诉可不诉不诉”的方式,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权益,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充分感受检察善意。当然,“少捕慎诉”不代表“不捕不诉”,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仍要做到严厉打击。

2、“少捕慎诉”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检察新理念、新举措

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什么目标的问题,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以及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各阶段目标,形成了涵盖各层面、贯穿各阶段的法治建设目标体系,为法治建设规划了路线图。”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构建中国法治体系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最高检也明确了“少捕慎诉”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这样可喜的变化,是检察机关坚持更高的政治站位,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高度作出的历史选择,是对习近平总书记‘着力提高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重要指示在司法检察工作中的深刻践行。”最高检网站《少捕慎诉,释放最大司法善意》为题的文章对“少捕慎诉”理念做了明确解释。

3、“少捕慎诉”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

最高检指出:“过去,司法机关主要通过严厉的刑罚惩治犯罪,追求高立案率、高羁押率、高起诉率、高判刑率。然而,在经济社会形势和人民群众的要求都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这样的做法显然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的新期待。”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不顾社会危险性条件而“够罪即报捕”、制定或变相制定刑拘及逮捕指标、搞办案竞赛和专项办案行动、为转移压力将不符合报捕条件的案件予以报捕等情况多又发生;一些检察机关虽然在尝试推进减少审前羁押,但是在持久性上难以坚持,相当一部分可捕可不捕的案件作出了逮捕决定,可诉可不诉的诉到了法院,甚至一些较轻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害人都赔偿谅解了,但是仍然不能将强制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这是一种“重打击、轻保护”的办案理念、办案方法。试点工作,就是要转变旧理念,以“少捕慎诉”理念充分武装检察队伍,法律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在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同时,办理案件的落脚点还是要回归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上。

4、“少捕慎诉”是刑法谦抑性理念的具体体现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借以实现的是最严苛的司法程序,应当慎用、用慎,不仅要严厉打击犯罪,还要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国家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司法机关宜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所以,“少捕慎诉”理念在某种程度与谦抑性刑法理念是契合的。对于多数过失犯罪或者轻型犯罪,只要化解了社会矛盾,不具备紧迫的社会危险性,符合条件的,都可以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给能够迅速回归社会的嫌疑人预留出一个更宽容的法治环境,反而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落实“少捕慎诉”检察理念以及开展试点工作的常见问题

1、被害人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

试点工作以量化社会危险性为手段,来践行“少捕慎诉”理念,扩大不捕不诉案件的比例是应有之义。这一过程中被害人权益保障问题是不可回避的,不能因为不捕不诉导致被害人权益受损,更不能引起被害人上访、闹访舆情等办案风险。所以落实试点工作,应当重视充分保障被害人权益,做到变更强制措施前社会矛盾全部化解,不留隐患。同时,也不能仅因为被害人不谅解,而导致理应取保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停滞或迫于压力作出逮捕、起诉决定,这就需要在试点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被害人是否赔偿谅解情节合理、合法的作为衡量社会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必要因素。

另外,针对嫌疑人而言,要充分考虑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比如是否有待赡养、抚养的近亲属,是否是家庭唯一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等。非必要不能因为关一个人而毁一个家庭。但对于主观恶性较大、无悔改意识的嫌疑人也不能放纵,对严重犯罪仍要依法办案,该捕的捕,该诉的诉,绝不含糊。针对民营企业,更要严格把握“少捕慎诉”政策,民营企业涉及人员众多,情况复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应充分考量社会问题,如员工就业问题、企业运转问题,非必要不能因为关一个老板,倒闭一个企业,失业一批员工。

2、如何强化侦查监督问题

试点工作的开展,涉及多机关、多部门,尤其是需要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少捕慎诉”的前提是充分了解案情,不了解案情、不了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不能贸然作出不捕不诉的决定。这就需要在侦查阶段充分提前介入,条件允许的话要对重点疑难案件要实现逐案介入。如何提高检察权威、强化侦查监督,是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必然要探索一项合理、合法,能够落地的提前介入侦查制度,增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刚性和影响力,构建起检侦联动、深度提前介入机制。

3、后续试点成果跟进问题

试点工作落实过程中,不仅要实现“少捕慎诉”的效果,同时也要确保法院能够做出相应的判决,办案人员要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把案件做实、做好,将“少捕慎押”过程中依据的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情况、社会危险性评估、采取非羁押措施的执行情况等纳入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考量范畴,注重与法院的沟通,将“少捕慎诉”理念延伸到审判阶段,固化试点成果。

三、如何将该项工作切实落地

1、提高政治站位,牢记以人为本

要时刻牢记试点工作的目的是什么,是通过“少捕慎诉”体现最大司法善意,为人民群众办好案。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是根本。坚决杜绝利用“少捕慎诉”贪赃枉法、搞顺水人情情况出现。不能出现“打招呼”就放人的司法腐败行为,更不能出现“不打招呼”就不放人的懒政行为。

2、提前介入,将强化侦查监督与“案件-比”有机结合

“案件-比”的要求之一是通过少退查、少延期,提高诉讼效率。但将“案件-比”这项制度真正落地,光靠在审查起诉阶段发力是不够的,提高侦查质量,减少问题案件“带病”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是影响“案件-比”的重要因素之一。提前介入这一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借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将提前介入工作做好,可谓一箭双雕,既能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降低审前羁押率;也能提高案件侦查质量,大幅度降低案件—比。为了提升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质量,需完善以下四项制度:一是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制度,实现案件信息的互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及时通过检侦联络部门向检察机关定期备案,确保案件立案侦查后3日内将信息报送刑事检察部门。检察机关对全部案件信息的了解提前到侦查阶段,对侦查机关收集、固定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和是否达到必须适用逮捕措施予以指导。并将报送情况作为侦查机关考核和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依据。二是重建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室,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加强侦检沟通、强加检察监督的作用。三是着力破解监督制约难题,强化对公安系统执法监督。特别是要积极推进向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工作,从案件受理开始密切关注,加强监督指导。尤其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是否适用逮捕措施有疑问案件加强指导。四是第一检察部要与案件管理部门充分沟通,严把“收案关”,加强对受理案件的审查力度。

3、分析历年逮捕案件,建立类罪逮捕标准

就历年刑事案件中逮捕数量多、社会危险性不明确、不捕率或捕后判轻率高的案件探索和侦查机关建立类罪提捕标准,统一执法尺度。量化风险评估,全面考量社会风险因素。

4、多部门联动,快速推进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应该是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问题。降低审前羁押率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多方配合,能形成共识、达成一致就会事半功倍。

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各单位沟通、协作,让其他单位充分理解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就尤为重要。在全力推进的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技巧,制定合理、可行、易推动的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文件。积极建立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办案协作和沟通协调机制。充分探索、利用刚性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法院转变理念,合力促成《“降低羁押率的有效路径与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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