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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
时间:2022-0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为背景

                    闫伟  王丹

 

摘要: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不仅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更是在贯彻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通过推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从宽幅度可视化,将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变成帮助侦查取证、衡量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同时结合退赃挽损、自首、立功等情节,实现“少捕慎诉’。

关键词:侦查阶段认罪认罚  少捕慎诉  从宽幅度可视化

 

一、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认罪认罚纵向体系搭建。

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8年《千赢国际注册诉讼法》修订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法律。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趋于完善。将近五年的时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再到完善的重大突破,检察系统取得了“全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接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的可喜成绩。但司法实践中,鉴于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能充分地、尽早地感受到早认罪认罚的好处。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实现不同阶段认罪认罚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融合量刑尤为必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三个环节的认罪认罚工作不能偏废,体现出认罪认罚从宽的纵向价值----“越早认罪认罚,越能取得更大的从宽”尤为必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司法创新和改革,侦查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对自己的“前哨”地位应有正确认识( 检察机关是“主导”,审判机关为“中心”) 。所谓“前哨”,亦即第一关口,如果把关不严,案件的证据、口供将会失去真实性、自愿性,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和效率也将无从谈起。就目前来看,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工作应当是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向纵深的重要内容。张军检察长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往往选择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甚至二审时才认罪,既与其主观恶性有关,许多情况下也与办案中以证据政策“攻心”“释疑”的能力直接相关。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在看守所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宣传教育,效果很好。我们还可以总结一批“认罪认罚阶段越早,从宽幅度越大”和与之相反的千赢国际注册,让犯罪嫌疑人“盘算清楚”哪个阶段认罪认罚“更划算”。

所以说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无疑是全面推动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能够实现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认罪认罚工作的均衡发展,确保认罪认罚纵向价值的实现。

2、有利于减轻取证压力,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社会矛盾如果能在侦查阶段化解,诉讼效率就将大大提速。这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还能使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到及时修复。张军检察长提到,能在侦查阶段主动认罪,侦查取证的压力将大大减轻,司法付出大大减少,更容易也会更好地做到“三个效果”统一。事实也是如此,刑事案件中难免会有嫌疑人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但已经犯罪的事实和在案证据又容易使嫌疑人产生认罪伏法和顽抗到底的矛盾心理,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并获得更大的从宽幅度,无疑是为正在犹豫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抛出了“橄榄枝”,及时认罪认罚不仅可以帮助侦查机关进一步扎实证据,缩短移送审查起诉时间,还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最大化获得从宽,对其来说显然是“划算”的。而对国家来说也达到了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鼓励认罪悔罪的目的。

3、有利于贯彻“少捕慎诉”政策,在认罪认罚程序中释放最大检察善意。

2021年4月16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开启检察事业新的征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强调,检察机关“十四五”时期要做优刑事检察,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切实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其实,早在2019年10月18日,在北京大学的一场讲座上,最高检领导就已生动阐释了“少捕慎诉”理念。2020年12月3日最高检官网刊发的题为《少捕慎诉,释放最大司法善意》评论文章正式明确了这一理念。少捕慎诉理念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更是新时期重要的检察理念、办案理念,甚至其本身也已经成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

而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正是顺应“少捕慎诉慎押”理念、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体现,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做实做细,将认罪认罚作为考量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重要因素。全面构建和落实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疑会大大降低审前羁押率。《“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将认罪认罚内容写到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板块,充分说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紧密关系。

二、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

1、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该意见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还是停留在“记录在案”层面,并未将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形成一项程序化的制度,只规定“记录”不能避免现实操作的随意性,而且可供检察机关参考的内容仅仅停留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一句话中,欲推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真正落地,还需要规范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流程,将该项工作作为一个单独程序来建设,并且加入更加丰富的内容,才能真正起到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效果。

可以探索及制作《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完善送达程序;创立《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意向书》,完善签署程序;探索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教育程序等制度,将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制度规范到诉讼程序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意向书》,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尚未有此提法,该文书比照《认罪认罚具结书》制作,但应当有侦查机关的部分意见,比如是否建议检察机关从宽、是否建议使用速裁程序等内容。而针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缺失充分的案件,检察机关完全可以提出初步量刑意见,甚至是拟逮捕不批准逮捕意见。当然,最终的意见应当以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准,两份文书只要不存在新证据、新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内容一般应当统一。

2、量刑建议提前化、从宽幅度可视化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可以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意向书》中与犯罪嫌疑人协商初步幅度性量刑建议,这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产生更大鼓励和“诱惑”。同时需要明确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不同从宽幅度,原则上侦查阶段的从宽幅度最大,而且需要和犯罪嫌疑人讲明白、讲透彻“早认罪认罚,确实能够获得更大从宽”,不能把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做成形式,需要从量刑的更大从宽幅度体现“早认罪认罚”的好处。这就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科学、合法的阶梯式量刑制度。犯罪嫌疑人对不同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看得见、摸得着,才能心里踏实,才会避免“稀里糊涂”认罪认罚。同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上达成一致,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从宽幅度不认可,人为降低认罪认罚从宽幅度,这就需要法检两院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充分认识到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不同从宽幅度的重要意义。当然,从刑事诉讼的科学性来说,认罪和认罚不必要也不必须捆绑适用,对于审查批捕案件、提前介入等案件可以优先尝试提出初步幅度刑量刑建议,其他疑难复杂不宜提出初步量刑意见的,暂时也没有必要提出,避免办案风险。

3、保障值班律师参与案件规范化、实质化

值班律师制度从认罪认罚制度诞生以来就是个疑难问题,如值班律师不阅卷、走形式、不积极等问题到现在仍然未解决,尤其在基层。检察机关可以探索联系当地政府共同建立值班律师激励机制和惩处机制,在制度上和物质上对值班律师给予充分保障。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案件中,对值班律师或委托律师的会见方式要给予足够重视,一要把值班律师的工作站迅速建立、完善起来; 二要保障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 三要为“会见”提供便利。

4、侦查和审查起诉认罪认罚制度有效衔接

构建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侦查和审查起诉合理衔接,主要是《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意向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做好衔接,解决好二者不一致的情形,把握好《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意向书》的初步量刑建议质量,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签署文书的真实性,但应告知嫌疑人,意向书不作为最终意见。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一般应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意向书》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结合对案件事情、情节的认定,在侦查阶段提出的幅度刑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一般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调整为精准的确定性量刑建议。 如《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意向书》的量刑建议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量刑建议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后一诉讼阶段随着对案情的更深入了解,系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一致、自愿变更的结果,应当以后一阶段《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为准。

5、转变“能捕就捕、能诉就诉”的陈旧理念,坚持少捕慎诉,敢于不捕不诉

目前仍然有许多检察官秉持“能捕就捕、能诉就诉”的陈旧理念,甚至有人认为“侦查阶段耗费了较多司法资源才抓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但提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对其进行羁押。花了这么大精力才把人抓回来,怎么能放了?”这是一种没有逻辑并且非常滑稽的办案理念。投入司法资源的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实从而追求客观真实,这也是检察官之客观义务,履行好客观审查义务才能在认罪认罚中扮演好引导侦查、监督审判的核心角色。所以审查案件不是仅仅是为了打击犯罪,不能以耗费多少司法资源来衡量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程度。实体法中有“谦抑性刑法”理念,程序法中又有“少捕慎诉”的国家政策,“重刑主义”“重押主义”显然要不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要通过认罪认罚来践行这种新理念,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要敢于不捕、敢于不诉。《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落实“少捕慎诉”政策,必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放开手脚,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捕可不诉的坚决不诉”。而侦查阶段是否认罪认罚正是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是否有逮捕必要、是否符合相对不诉单位重要条件。

综上,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对于完善认罪认罚制度,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起着重要作用。以“少捕慎诉”为理念推进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无疑是降低审前羁押率和降低案件—比的重要手段。而构建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制度,不仅需要规范性文件,还需要转变办案理念,更需要多部门相互协作。

三、当前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应对之策

1、值班律师制度“虚无化”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诞生以来,值班律师制度已经运行了较长时间,但截至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辩护积极性并不高,尤其体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无辩护效果是一个严峻的实践问题。甚至有时候办案人员还需要自己拿着认罪认罚具结书去找值班律师。但“免费的午餐”不一定就要简单做,吃这个“免费午餐”的人往往是最需要帮助的人。那么,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以后,要求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提供法律帮助岂不难上加难。

    前文已经提到,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有必要规范值班律师制度,探索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值班帮助与其在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挂钩的机制,同时为值班律师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以确保值班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2、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不好把握

当前,并没有统一的认罪认罚从宽幅度标准,按照相关规定,认罪认罚情节不与自首、坦白重复评价,但自首如果能够从轻40%,那么加认罪认罚情节,显然不能突破40%,这是需要思考的:不重复评价不代表按照最高的来,认罪认罚且自首的,在不重复评价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单独设定从轻幅度。只有这样才能让认罪认罚真正起到应有的效果。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是比较保守的,这就出现了量刑冲突。所以立法及司法解释部门有必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幅度。同时,地方检察机关还应当做好具体的实操规则,阶梯型量刑就是较好的途径。

3、初步量刑意见提出可能面临困难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在实践中,提出拟不批准逮捕意见比较容易,因为不涉及量刑,但提出初步量刑意见就比较难。一方面是案件尚停留在侦查阶段,办案人不敢提;另一方面就是部分检察官的量刑能力有限,怕提出后法院不采纳或者与审查起诉提出的意见冲突,又或者后期变更再和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好沟通。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需要明确,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出具初步量刑意见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提早认罪认罚的好处,不是最终量刑意见,但只要不发生证据变化、事实变化影响定罪量刑的,还是具备一定效力的;另一方面,办案人需要提高量刑水平,在初期需要慎重提出具体量刑意见,一旦提就要提的准,避免被嫌疑人扣上“出尔反尔”的帽子,影响后期认罪认罚。

综上,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早认罪认罚的好处,甚至让其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不捕、不诉,才能逐步让认罪认罚、认罪悔罪理念深入人心,以认罪认罚制度帮助提高诉讼效率,推动“少捕慎诉”政策落实,甚至为“案件-比”等核心检察业务数据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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