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某系被告单位东莞市X制罐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21年6月至9月期间,其与孙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生产烟盒业务,由孙某某提供烟盒样式,经X制罐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邓某某同意后,以公司名义签订销售合同,在未经“长城”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约定为孙某某加工制作标有“长城”注册商标的铁制成品烟盒15万个,合同总价42万元。经查,已向孙某某交付烟盒2590个,在X制罐有限公司扣押49891个。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单位东莞市X制罐有限公司判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依托“捕诉一体”制度优势,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主动提前介入,以证据裁判标准制定了详细的取证方案,从货物运输状况、销售数量、非法经营数额、获利数额、相关企业具体情况、夯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规范取证,为案件顺利提起公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自行补充侦查,发现X制罐有限公司涉嫌单位犯罪,公安机关未予移送,依法追加了遗漏的单位犯罪并得到法院判决认可。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两次就侦查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均认真进行了整改。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宽严相济要求,围绕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后果等,多次向被告人和被告单位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裁判要求的证据标准向侦查环节传导,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规范收集和固定证据,发现公安机关遗漏单位犯罪情况后,经自行补充侦查,依法予以追加,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实现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从严打击和全面惩治。办案过程中主动听取涉案企业和被害企业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服务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助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结案后对涉案企业在风险防范、内部制度建设方面提出的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依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的保护创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