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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全面创优业务数据初探
时间:2022-0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该评价指标下发之后,河北省贯彻落实高检院安排部署,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案件质量作为司法办案的生命线,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随着检察业务的发展及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动态进行调整。2021年11月24日,省院修订了之前的业务考评办法,对部分业务评价指标进行优化整合,整合后的72项指标更具科学性和引领性,突出考评工作指挥棒作用,对基层检察工作开展具有引导作用。但是,具体业务数据创优过程中,存在一些工作难点,需进一步探讨,以求工作质效稳步提升。

    一、2021年业务数据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业务数据质量给予极大的关注,评查指标的指挥棒作用真正发挥出来。省院通过上下一体化的研判模式,带动了全省业务数据的提升。对于基层院来讲,2021年对各项数据的考核标准、运行情况、发展趋势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对2022年工作开展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但是,要想业务数据全面创优,通过抓业务数据来转变司法理念、创建检察品牌、抓队伍建设,还需梳理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总结经验,奠定基础。

    二、全面创优业务数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影响数据质效推进。

    尤其是2021年,省院、市院及县区院狠抓业务指标,通过每月业务数据及案件质量分析研判会商会议工作机制,对业务数据的质量提升及排名情况进行逐月通报,通过召开研判会、调度会等形式对业务数据优化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基层检察来讲,人少案多任务重,优化业务数据成为工作的一大压力,片面地认为业务数据只是一串数字,对提升检察品牌并无实质作用。思想认识不到位,严重影响了数据提升的积极性,成为全面创优业务数据的负面情绪。

    (二)指标设定不科学,影响正面激励。

    考评指标要想真正起到引领作用,指挥棒作用,首先应当确保考评指标内容本身的合理性。目前的72项考评指标,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但是仍存在优化可能性。从指标内容设定来讲,多数业务数据以“率”来计算得分,从数据整体运行效果考虑,对于办案基数大、办案人数数量少的县区院明显不公平。最后的“人均办案量”设置是否合理,还有待进一步核实。从分值设定上来看,刑事检察中对刑事诉讼监督类指标的设置还需优化。最为典型的“纠正漏捕、漏诉率”及“刑事抗诉率”“刑事抗诉采纳率”,这两项指标分别以0.75分计算,但是基层检察中,此两项工作线索是最难突破的,分值设定略低,应适当增加分值计算。

    (三)沟通机制不顺畅,影响数据提取传递。

    实践工作中,经常出现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案管部门不了解、不知情的情况,尤其是业务部门自行录入的案件。还存在同一类型案件,张三办理的案件能够体现数据而李四办理的案件体现不出来的问题。以上问题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业务部门与案管部门沟通不及时,检察官之间交流经验少,或者与上级院对口部门沟通不顺畅,导致有些案件系统使用不正确,数据不能及时提取。对于跨月修改数据,还应当及时与上级统计人员及时沟通,确保数据成功传递。

    (四)工作推进不及时,影响数据生成时效。

    根据2021年全年工作推进情况,深刻感受到工作方式的不同对工作质效的影响。有些数据需逐步推进,如“不捕率、捕后判处缓刑率、免于刑事处罚率、诉前羁押率、不诉率”及刑事检察中的监督类案件、未成年人检察中的不捕不诉率等,这些数据指标需全年持续推进,在办案过程中逐渐转变工作思维,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寻找工作方式方法,包括案卡如何填录、系统如何使用等等。如果在日常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在年终突击,很难提升数据质量,落后数据很难大幅度提升。这类数据需引起高度重视。

    三、全面创优业务数据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认识评价指标设定的导向作用。

    童建明检察长曾在讲话中指出,“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坚持以人民需求为导向,将党中央决策部署、人民群众更高要求、司法检察理念转化为具体评价指标,落实到检察业务工作中。特别是“案-件比”管理指标的提出和落实,在宏观上,能够使整个检察监督、司法办案质效一目了然;在微观上,能够引领检察官追求办案的最佳质效,最大限度减少因工作粗疏导致的办案环节增加、办案时间延长等问题。“案-件比”的高低,与各项质量指标统筹起来,就能够比较准确地判断一个地区、一个检察院、一项业务工作的品质是好还是差。其实质是“跳出检察看检察”,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立足管理机制创新,科学评判检察办案质效,为检察机关高质量办案提供了重要标尺,对于检察机关提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效能至关重要。”

关于评价指标的积极作用,在多次研判会议上主要领导也做出强调。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整体水平,能够看得出一个地区、一个检察院对队伍的管理、司法理念的转变、工作亮点的打造等,能够发映出一个地区检察机关与司法系统、与上级院各部门的沟通协助机制,能够反映出一个地区综合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配合联动。

    总之,评价指标体系的设定,有其长远目标及深层次含义,对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时代意义。

    (二)科学设定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张军检察长曾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中提出,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作用是在于引领、推动、激励,要通过指定评价指标或者主要业务指标,把检察官的个人能力、素质最大限度调动起来、发挥出来,建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可以补齐办案中的短板。省院在2021年11月24日,修订了之前的业务考评办法,对部分业务评价指标进行优化整合,整合后的72项指标更具科学性和引领性,突出考评工作指挥棒作用,对基层检察工作开展具有引导作用。但是从该办法实施以来,发现有些考核指标仍需进一步调查研究,对于指标设置及分值设置不合理的,还需进一步优化,以起到规范办案,引导办案,全面创优检察工作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

    (三)构建数据精准填录、核查体系。

    大数据时代为数据研判提供了便捷,但是生成精准的数据是研判的基础。要想创优业务数据,更得确保数据填录、提取、传递的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确保生成数据的可参考价值。要积极打造、构建精准填录案卡的工作模式,通过工作机制的完善来确保数据的准确。检察官要担负其主体责任,要积极引导助理人员、辅助人员熟悉掌握案卡填录技巧及工作要求,确保填录的准确、及时、完整、规范,避免错填、漏填、跨月填写。案管部门在做好案卡的审核工作,充分利用系统软件核查功能及报表审核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解决问题。另外,上级院要充分发挥督导检察职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加强引导、督查和检查,必要时点名通报。完整的工作体系是确保数据生成准确的基础。

    (四)优化办案及数据核查、分析软件。

    目前,数据应用助手及数据校验管家等辅助软件为案管部门及检察系统查看数据、分析数据提供便利。但是在软件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控申案件不能直接在2.0系统办理,流转程序繁琐;1.5统计系统存在不能及时传递数据或者因锁表等原因导致有些数据不能及时体现的问题。数据应用助手的使用中也发现有些数据暂时没有计算公式或者数据延迟的问题。以上技术问题需逐步优化,做好与软件开发公司的及时沟通,确保数据传递准确及时,为工作的顺畅开展提供技术平台。

    (五)畅通沟通机制,消除信息壁垒。

    这里主要强调三点,一是业务部门与案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业务部门是案件办理部门,案管是案件管理部门,二者应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尤其是新类型案件的录入办结,业务部门自行录入的案件要自行及时查看,如果遇到数据不显示或者有异常的情况时,应主动与案管部门沟通,尤其要与统计人员及时沟通,查找问题原因,确保颗粒归仓。如果沟通不及时,因案卡跨月填写等问题导致数据不能显示,后期将增加很大的工作量。同样,案管部门要做好流程监控、数据审核、提取、校验等工作,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承办人,对存在异常的数据要进行分析研判,总结经验,确保同一问题不再发生。二是业务部门要做好与上级院及运维等部门的沟通,确保案件录入准确、案卡填录方式正确,尤其是新类型案件的办理,要及时反馈办理过程,通过数据应用助手等软件及时关注数据情况,要做好与上级院的沟通协调,需要案管部门与统计部门沟通协调的,要及时告知。只有沟通机制的畅通,才能确保数据的生成准确、及时,这是业务数据颗粒归仓的最基本的要求。三是各承办人之间要做好沟通工作,尤其是办理新类型案件的过程中,主办检察官要及时分享工作经验教训,注重工作总结,避免后人犯同样的错误,导致数据提取困难。

    (六)提升专项分析研判工作机制。

    2021年的研判工作更注重业务数据整体情况的分析,对所有评价指标定期进行排名通报,缺乏对专项工作的研判。在评价指标相对稳定、各项业务稳步推进、重点评价指标相对平稳的情况下,应更加关注专项工作的开展。结合专项业务数据发展趋势,尤其是重点工作或者普遍落后的工作要进行专项分析研判,业务部门,由上至下要深入析原因,找对策,逐项提升检察工作品牌,打造工作亮点。

     四、全面创优业务数据的工作建议

    (一)转变司法理念,将“少捕、慎诉、慎押”根植于办案全过程。

“少捕、慎诉、慎押”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倡导的重要的司法理念和工作方向,引导着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多项工作的开展,目前已初见成效。从业务数据情况来看,尤其是近两年,“不捕率”、“不诉率”明显提升,“诉前羁押率”明显下降。可以说,“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逐步被办案检察官所接受。但是,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某些业务数据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就在于检察官还没有将新时代司法理念完全根植于办案过程,没有完全领会到新时代司法需求。比如“捕后轻刑率”、“捕后判缓刑率”、“免于刑事处罚率”等,这些指标在2021年年初仍然比值较高,这就充分说明检察官对司法理念的理解还不够深入。要想全面创优业务数据,尤其是刑事检察,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不断转变司法理念,严格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需求。

    (二)注重线索发现,稳步创优业务数据质量。

    对于不经过案管部门流转的案件,也可以理解为业务部门自行录入的案件,如刑事检察中的监督类案件,包括侦查活动违法监督、审判活动违法监督等,还包括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案件等等。以上内容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此类案件的办理,发现案件线索是关键,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是办理案件成效的基础。需要通过业务部门沟通协作,加强宣传引导,与政府、行政单位协同配合,开展专项工作,及时汇报工作成效,赢得领导肯定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发现案件线索。线索的发现要体现在日常,注重线索的积累,这样才能稳步推进数据质量,实现全面创优。

    对于通过案卡填录体现工作成效的内容,如“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率”、“漏捕漏诉率”、“认罪认罚适用率”、“确定型量刑建议提出率”等,以上考核指标在发现线索,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还应当注重案卡的填录质量。

    (三)增强沟通协作,业务性与综合性工作融会贯通。

    从业务数据评价指标内容的设置上分析,指标内容不仅               

仅涵盖办案业务数据,还将综合性工作内容的开展纳入到指标体系,如“检察建议的回复率”、“检察建议回复采纳率”、“社会治理及其他检察建议采纳率”、“检察听证数”等。这些内容指标的优化,应当融入到日常办案过程中,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就应当注重检察建议的制发工作、尤其是参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还应当将疑难复杂案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通过听证会议的召开化解社会矛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业务工作与综合性工作要稳步推进,通过综合性工作促成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业务工作为综合性工作的成效提供有利载体。全院各部门协同配合,是全面优化业务数据的重要抓手,也是开展亮点工作的重要途径。

    (四)总结经验做法,做优检察工作的后半篇文章。

    检察机关,办案是主责主业。但是,案件办结仅仅是检察工作的前半篇文章。案件办理的效果如何,案件办理是否以服务中心大局为主、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否将案件办到极致,对后来办案工作是否有指引作用等,这些问题也应当成为办案的一部分,我们将上述内容称为办案的后半篇文章。这里的做优检察工作的后半篇文章,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作经验的总结。通过业务数据的跟进、分析研判会商会议的召开、专项分析研判工作的开展,我们总结出一些业务数据提升的经验做法,当然也发现了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内容都可以及时形成工作经验,形成书面材料,广泛推广。撰写工作总结、千赢国际注册、精品案例等是最为直接的工作成果。二是经验做法的交流。我们也可以通过经验介绍、专项工作汇报等形式将经验做法传递到其他办案人员,起到引导工作、为工作推进理清思路的作用。

     (加强队伍建设,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专项培养。

大数据时代对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近年来数据研判工作,越发体现出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专业素养、大数据分析研判能力的重要性。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尤其要注重统计人员及业务部门流程监控员的培养,要重点培养其实体办案能力、业务系统的操作使用能力、大数据的提取分析能力、宣传材料的撰写能力等。要有发现问题的敏锐性和主动性,要有协调问题、解决问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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