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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公益诉讼助力乡村振兴
时间:2023-09-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杨彦玲 刘磊

【内容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看,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三农”决策部署,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涉农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主动服务和融入乡村振兴建设进程,为实现美丽乡村建设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对检察公益诉讼助力乡村振兴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更好助力乡村振兴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乡村振兴 公益诉讼 助力探讨

乡村是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的地域综合体,兼具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与城镇互促互进、共生共存,共同构成人类活动的主要空间。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乡村最为突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的特征很大程度上表现在乡村。乡村振兴战略是习近平同志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准确把握“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要求,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切实有效助力乡村振兴建设。

一、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实践体现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乡村振兴,主要以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为抓手,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履职,依法服务和保障乡村产业权益、保护乡村环境宜居、振兴乡村文明风尚,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着力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一)围绕产业兴旺,依法有效保障乡村产业权益

通过对涉农产业中行政机关不履职、不作为及滥作为等进行监督,提升行政机关对涉农产业的行政服务意识和水平,保障农业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通过组织主管行政机关、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召开磋商、联席会议等方式,增进相关各方之间沟通了解,促进乡村产业政策支持力度。通过联合行政主管机关开展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整治行动,如联合辖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局在春耕、农忙时节,开展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兽药等农资打假专项活动,从源头消除农作物生产安全隐患。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对“线上线下”销售侵权农产品行为进行打击,保护乡村产业品牌,为乡村产业做大做强保驾护航。

(二)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宜居水平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农村最大优势与宝贵财富。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生态宜居是关键。检察机关在乡村宜业宜居办案中,因地制宜,主要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土地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发力,助力乡村生态环境整治。如笔者所在辖区内乡镇由于可耕种优良土地较少,水资源较为匮乏,荒山、荒地较多,为增加乡村居民收入,各乡村均有一定数量的猪、牛、羊、鸡等养殖户,但由于后续废物处理设施、措施不完善,存在禽畜粪便乱堆乱放、病死禽畜随意丢弃等现象,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污染,严重损害乡村人居环境;部分乡镇周围荒山含有矿产资源,部分不法人员私自乱采乱挖,并在采矿中使用禁用化学原料采矿,不但使荒山地表千疮百孔,而且还污染了土地和地下水资源,严重损害乡村生态环境。

(三)围绕乡风文明,振兴乡村文化建设

乡风文明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也要提升农民的精神风貌,营造乡村良好的文明乡风、淳朴民风和家风,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素养和文明程度。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法治宣传、道德知识宣讲等方式,不断向村民树立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提升村民社会责任意识、集体意识及自身主人翁意识,更好地推进乡村振兴;针对不赡养老人、家庭暴力、以强欺弱、赌博等不良社会现象,在办案惩治违法行为的同时,通过以案说法、道德感化,注重从思想上教化转变,逐步培育良好家风,以家风促民风,以民风带乡风,促进乡村文化建设。

二、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中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乡村治理深度有待加强

公益诉讼检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但很大部分检察机关普遍存在就案办案,未能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问题。一方面由于部分检察人员对监督理念认识不够,在办案过程中习惯将监督焦点局限于某一具体问题解决,未能站在国家治理层面对行政机关监管盲区和治理漏洞进行深入剖析。另一方面,由于检察公益诉讼考核体系不完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所占考核权重过高。致使检察公益诉讼部门迫于考核压力,只求数量不求质量,只办简快不办繁慢,不愿深入研究、解决根源性问题,办案只停留在表面和局限于熟悉领域,办案中参与乡村治理的深度和广度存在不足。

(二)对乡情、乡风情况了解不够透彻

受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城乡发展差距过大,优质的教育、医疗、法治等资源,基本上被城市占有,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结构失调,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向城市,很多村庄人去房空,严重空心化,农村成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三留守”之地。但检察机关的最低组织架构尚未深入广大农村,对农村的基本情况不够透彻,对农村群众的“急难愁盼”掌握不够准确,工作实际中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精准度不高。

(三)对办案效果持续跟进监督存在不足

公益诉讼问题复杂、牵涉面广,有的旷日持久,有的是发展中的问题,有效解决往往比较复杂,持续跟进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在办案中,往往存在就一问题发送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积极整改后,但过一段时间,类似问题在同一地点再次发生,如随意倾倒建筑生活垃圾、禽畜粪便、污水排放等,此外还有如果检察建议中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行政机关存在畏难情绪,迫于回复压力便虚假整改、书面整改、整改不完整等。从长远整体审视,公益诉讼办案效果不显著,人民群众满意度不高,公益诉讼案后效果跟进监督存在不足。

(四)办案人员专业领域知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乡村振兴涉及面广、专业性问题较多,如针对秸秆焚烧、垃圾、牲畜粪便处理、病死家畜无害化等,就需要办案人员熟练掌握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无害化处理等国家标准、行业规定,判断排污单位排放是否存在种类、数量、浓度等超标污染环境问题,并论证相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由于不同职能机关工作职能分工原因,公益诉讼办案人员相对缺乏行政执法经验和专业领域知识技能,往往是外行监督内行,致使办案中难以发现有价值线索和成案效果不佳。

三、强化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建议

(一)转变司法、办案理念,提高助力乡村振兴实效

在助力乡村振兴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中,既要关注数量,更要重视质量。转变司法理念,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办案中依靠群众、群众参与、效果群众评判、成果群众共享。办案重点要聚焦群众关注关切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摒弃为办案而办案思想。办案结果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根本评判标准,改变单纯数量考核模式,以解决好群众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为立足点。

(二)延伸办案触角,探索建立驻乡检察工作室 

通过设立乡镇检察工作室,扎根乡村,积极参与乡村社会治理。一方面努力让检察走近群众,走入群众,详细了解民俗民情,及时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做好宣传普法,把法治精神和法律服务送进农村,树立法律在维护乡村权益、生态环境治理、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权威地位。另一方面让群众了解检察,走进检察,让群众把自己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讲出来摆出来,主动依靠检察力量改变环境、保护权益,让群众成为检察公益诉讼参与者,切实看到办案成效,真正共享办案成果。

(三)加强跟踪评议,落实案后效果监督

检察公益诉讼部门在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检察公益诉讼部门要指定专人紧盯检察建议回复,持续跟进,对检察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应加强与行政机关所在地党委、人大、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并建立工作协助机制,对于无原因不整改、虚假整改、书面整改、部分整改的,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并评议,讲评议结果上报党委、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并视情况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多部门形成合力,督促行政机关落实诉前检察建议,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质效。

(四)提升专业水平,构建专业技术人才协助机制

一方面,向内挖“潜力”。配齐配强一线办案力量,优化公益诉讼专门办案组织,加强公益诉讼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公益诉讼内部专家库指导基层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上级检察院通过以案代训、庭审观摩、交流座谈等方式,帮助基层检察人员提升综合素能。另一方面,积极借助“外脑”破解专业技术难题。在各行各业选聘一批专业知识强,热心公益事业的行业人才组成公益诉讼行业人才库,构建行业技术人才协助办案机制,在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专业问题邀请相关行业人才共同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排查、专业问题论证、行业法规支持等工作,有效提升案件线索发现率、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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